发布时间:2022-11-03 19:4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合肥城市低保条例细则,合肥最低生活保障,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内容简介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 (三)家庭成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在职职工提供近六个月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五)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六)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提供近期(三个月)家庭水电费和通讯费缴费单等资料; (八)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需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九)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居委出具的有关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管理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四条 社居委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一)社居委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二)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共场所对申请家庭进行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居民无异议的,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等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有相对固定住所的,由现居住地社居委出具核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居委申报。
2、申请者因拆迁超过安置过渡期,非本人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原户口所在地社居委申报。
3、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由其原居住地社居委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
4、未设立社居委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居委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居民无异议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将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可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公示等,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居委要及时张榜公布申请家庭及经管理审批机关批准的保障户家庭情况。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经批准享受的低保金额,每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第十九条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批准其按照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对家庭成员中患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者,以及子女上学、单亲等情况者,在确定补差标准时,要对其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以确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对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发给《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得收取费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也可以委托社居委、银行和社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帮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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