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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使用

发布时间:2022-11-04 22:2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安徽出生医学证明,安徽医学证明,安徽出生证明,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内容简介

第六章 使用第二十九条 《生出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生效。第三十条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第三十一条非父母户籍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生出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生效。

第三十条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

第三十一条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如规定必须加盖户籍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专用章方可生效的地区,只需加盖此章即可。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不得使用。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