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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西县职工医保定点机构(附药店地址)

发布时间:2023-12-17 03:5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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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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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下同)已达400元的,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

2.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已达200元但不足4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3.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不足2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 200元后方可享受待遇: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4.参保职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就诊时所在医疗机构计算起付线: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达到200元(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费用纳入累计),可直接享受待遇;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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