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幼升小招生政策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聋哑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全市盲童和市区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充分挖掘办学资源,扩大招生规模,按照“符合基本条件、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顺利入学。要加强宣传,辖区内定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定点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须提供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材料审核、报名登记手续,并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间:7月13日-7月17日;补报名时间:7月29日-7月31日。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并通过设立“代管家长”和加强“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等方式,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农村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侨办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报市教育局审核。对符合在肥上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5、领才和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我市引进的领才、高端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引进的领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执行。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房产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