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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申请公租房指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发布时间:2022-12-27 10: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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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合肥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房,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居民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2、城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乡低保保障

合肥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居民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2、城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城镇户籍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1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不高于31925元/年、2660元/月;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1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不高于42566元/年、3547元/月。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收入认定时,应扣减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其他准入条件不变。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保障方式

城镇最低收入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为主,城镇较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提供材料

(一)申请家庭必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1、申请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3、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5、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由户籍所在地的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开户行)。

(二)申请家庭属以下情形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要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残疾家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者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

2、有房家庭: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公房租赁证明材料。

3、无房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在配租轮候期间领取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4、优先配租家庭:提供优先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提供车辆购置价格相关证明材料。

6、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在申请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病历和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7、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

注: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方式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居委领取并填写《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并提交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社居委不一致的,须先到实际居住地领取《合肥市社会救助事项入户调查表》,实际居住地社居委须在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填写调查表并签署意见;申请人凭签署意见的入户调查表和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申请。

六、摇号配租

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

物配租住房房源数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以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七、续保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制度,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咨询电话

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4693063

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5682090

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357282

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5583221

经开区建设发展局:63886170

新站区建设发展局:65770737

高新区建设发展局:65869526

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6266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