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5 17:09: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长丰县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长丰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长丰县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内容简介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长丰英才计划”全面夯实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申请条件(一)全职引进人才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全职引进我县企业工作;2.系《合肥市高层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长丰英才计划”全面夯实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条件
(一)全职引进人才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职引进我县企业工作;
2.系《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3.具备完整的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时合同剩余年限不少于三年;
4.申请时在我县已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
5.申请人家庭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6.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全职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范围为2020年5月之后新引进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20年5月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二)本土培养人才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我县企业自主培养且申请时已连续工作满5年;
2.符合《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E类及以上人才标准,近3年内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需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3.具备完整的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时合同剩余年限不少于3年;
4.申请人家庭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5.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满足相关申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均可享受我县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政策。相应发放标准为:
A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B类人才每人每月2500元;C类人才每人每月2200元;D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E类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计发,遵循“先交后补”原则,按时发放上年度个人租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满足相关申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境内购买首套住房时,均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相应发放标准为:
A类人才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相应住房待遇;
B类人才可获得购房合同备案价20%,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助;
C类人才可获得购房合同备案价20%,最高40万元的购房补助;
D类人才可获得购房合同备案价15%,最高30万元的购房补助;
E类人才可获得购房合同备案价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商品房,所申请补贴款分3年进行发放,发放金额比例依次为30%、30%和40%,未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前,原则上不得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注销或变更。
上述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夫妻双方均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与本细则交差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原则执行。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人员申请材料报送工作,材料要真实、有效。
(二)初审。由县住建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三)复审。县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复审,并组织实地查看,核实有关情况,提出配套资助意见(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
(四)公示。配套资助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须在县级媒体和拟资助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后,配套资助意见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由县住建局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长丰县高层次人才租房(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相应资助金额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统一支付。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申请者自申请通过后,续发期间无需再次申请,需配合县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开展资格年审工作。出现以下情况,我县有权停止其租房、购房补贴发放并追缴发放资金:
1.人事关系调离我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
3.恶意倒卖首套房产赚取差价的;
4.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内或受纪委、监察部门审查并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6.其他应当终止补贴发放的情形。
(二)县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相互协作,加强对我县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措施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我县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年审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补贴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猜你喜欢 换一组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