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2 03:3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合肥职工因工致残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合肥工伤致残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合肥职工因工致残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内容简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是:(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一、二、三、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是: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一、二、三、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提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每人每月1260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930元。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伤残津贴委托邮局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储蓄网点领取。
阅读延伸:
合肥职工因工致残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待遇
合肥职工因工致残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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