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提示: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详见下表: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享 受 期 限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享 受 期 限
满1年不足1年半
3个月
满6年不足6年半
16个月
满1年半不足2年
4个月
满6年半不足7年
17个月
满2年不足2年半
6个月
满7年不足10年
18个月
满2年半不足3年
7个月
满10年
19个月
满3年不足3年半
9个月
满11年
20个月
满3年半不足4年
10个月
满12年
21个月
满4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13年
22个月
满5年不足5年半
14个月
满14年
23个月
满5年半不足6年
15个月
满15年15年以上
24个月
阅读延伸:
合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合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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